近年來,日照兩級法院持續(xù)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打擊懲處力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為進一步提高廣大群眾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風險意識,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近年來辦理的具有典型意義的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lián)犯罪案件予以整理、匯編,現(xiàn)公開發(fā)布。
案例一
邱某等9人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利用虛假網貸平臺實施詐騙的犯罪集團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邱某跟隨他人加入詐騙團伙實施電信詐騙,還約合尚某飛、尚某加入,之后該團伙因故解散。11月中下旬,邱某組織帶領尚某、尚某飛繼續(xù)實施電信詐騙,還約合岳某、邵某新等多人到武平縣,利用已解散的詐騙犯罪團伙留下的電腦、手機等設備,共同出資,經邱某聯(lián)系購買了含有手機號碼、QQ號的被害人個人信息及無線上網設備等作案工具,利用虛假的“興豐貸”貸款平臺,虛構能夠發(fā)放貸款的事實,詐騙被害人財物。
后邱某團伙又到河南省繼續(xù)進行詐騙。邱某將包括其在內的六人分組。一組人員冒充客服,給被害人打電話詢問是否需要貸款,并向需要貸款的被害人提供同案犯作案用的QQ號。另一組人員使用QQ號冒充貸辦員,虛構收取手續(xù)費、保證金等各種借口,誘騙被害人通過微信、支付寶掃二維碼支付或向指定的銀行卡中轉賬付款,騙取多名被害人財物共計37萬余元。所得贓款由邱某負責支配。1名被害人發(fā)現(xiàn)自己從親友處借來的4.8萬元被詐騙后,在家中留下遺書服農藥自殺。
邱某團伙詐騙作案騙取錢財后,經黃某明、譚某魁洗錢后取得贓款。經查實的黃某明、譚某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shù)額合計25.99萬元。
【裁判結果】
該案由嵐山區(qū)法院一審,中院二審維持原判。法院對首犯邱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其他8名被告人分別以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相應罰金。對犯罪所得予以追繳,退賠被害人及被害人親屬。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網貸有風險,借款須謹慎。本案系典型的利用虛假網絡貸款平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集團犯罪。犯罪集團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虛構事實,誘騙被害人繳納所謂的“手續(xù)費”“保證金”等,針對不特定人實施詐騙犯罪,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的財產權益,并導致一名被害人自殺的嚴重后果,依法應予嚴懲。邱某作為詐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體現(xiàn)了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組織者、指揮者的從嚴打擊。
案例二
朱某斌詐騙案
——誘騙他人網絡“投資”并控制輸贏的犯罪團伙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份至同年5月份,朱某斌伙同許某斌、宋某梅(均在逃)、許某杰(已判決)等人在廣州市搭建并利用“區(qū)鏈財富”網站以投資理財名義吸引被害人投資充值,后通過后臺控制輸贏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朱某斌負責租用香港服務器、開發(fā)架設詐騙網站及日常維護、運營手機APP及下載鏈接、聯(lián)系廣告推廣吸引客戶等業(yè)務。該詐騙網站存續(xù)期間,朱某斌等人多次共同實施網絡詐騙,騙取12名被害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64萬余元。
【裁判結果】
該案由莒縣法院一審,中院二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朱某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退賠被害人。
【典型意義】
詐騙分子套路深,網絡理財須謹慎。一些詐騙團伙利用人們渴望財富快速增長的心理,精心預謀,先讓被害人獲得少量投資回報,誘使被害人繼續(xù)加大資金投入,再通過后臺操縱輸贏的方式,讓被害人遭受巨額財產損失。在進行網絡投資理財時,一定要選擇正規(guī)渠道,不要輕信網絡上的小廣告,對宣傳所謂 “低風險、高回報”的網站及手機APP保持應有的謹慎,更不要相信網上那些冠冕堂皇的“投資理財大師”。提高風險防范意識,遠離詐騙,是正確理財?shù)南葲Q條件。
案例三
劉某丕等4人詐騙案
——冒充女性以“談戀愛”為幌子的詐騙團伙
【基本案情】
2017年以來,孫某軍虛構女性身份,使用微信以交友戀愛的名義實施詐騙犯罪活動。2018年3月至12月,孫某軍傳授劉某丕詐騙犯罪方法,并提供微信賬號與劉某丕共同實施詐騙犯罪活動。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17日,劉某丕單獨或在田某、郭某等人的幫助下,冒充單身女性,以交友戀愛的名義索要交通費、疾病救治費、紅包等財物,通過網絡誘使不特定被害人向其轉賬,犯罪數(shù)額巨大,騙取他人財物共計307萬余元。
【裁判結果】
該案由開發(fā)區(qū)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劉某丕等4人十三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對犯罪所得予以追繳,退賠被害人。
【典型意義】
該案中,網絡犯罪團伙利用微信聊天軟件冒充單身女性,以“談戀愛”為幌子,不斷利用網絡聊天培養(yǎng)“感情”,編造各種借口,誘使被害人不斷向其轉賬,在欺騙感情的同時,給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應予嚴厲打擊。網戀有風險,特別是當對方提出轉賬要求時,務必要提高警惕,遠離陷阱。
案例四
王某等5人詐騙案
——冒充成功男士誘騙女性“投資”的詐騙犯罪集團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王某從他人處購買了虛假網絡投資平臺以及用于接收資金的支付寶和關聯(lián)銀行賬戶,后與高某超預謀實施詐騙活動。在王某安排下,高某超管理平臺及賬戶并具體組織人員,利用電腦實施網絡詐騙活動。在詐騙過程中,王某、高某超向劉某、張某、孫某濤等人傳授詐騙方法,由后三人冒充成功男士通過微信與女性好友聯(lián)絡感情,進而誘騙被害人向虛假投資平臺投資,所得資金按比例分贓,先后詐騙多人財物共計31萬余元。
【裁判結果】
該案由五蓮縣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王某等5人分別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對犯罪所得予以追繳,退賠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犯罪分子在網絡上冒充所謂的“成功男士”,并進行話術培訓,通過與女性被害人一步一步聯(lián)絡“感情”,誘導被害人向犯罪集團操控的虛假投資平臺“投資”,騙取被害人財產。該案屬于較為典型的誘導“投資”類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只要具備一定的防范意識不難識破,但在現(xiàn)實中仍然屢屢得手,反映出嚴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必要性,也體現(xiàn)出加強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教育的緊迫性。人人提高防騙意識,對自己負責,才能筑起打擊和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鋼鐵長城。
案例五
依扎組庫詐騙案
——利用外籍身份實施跨境電信網絡詐騙
【基本案情】
依扎組庫(尼日利亞聯(lián)邦共和國國籍)于2016年持短期簽證到中國,簽證到期后一直非法滯留在廣東省等地。2018年3月,依扎組庫明知他人實施網絡詐騙行為,仍為其提供銀行賬戶接收詐騙所得資金。2018年下半年開始,依扎組庫明知FIDUCIARY(另案處理)等詐騙團伙成員在實施詐騙行為,仍借用多人的銀行卡,為FIDUCIARY等詐騙團伙成員提供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并將接收的詐騙資金提現(xiàn)后轉到FIDUCIARY指定的賬戶,共計參與詐騙29名被害人,幫助接收、轉移支付詐騙所得資金人民幣180余萬元,個人從中獲利5.4萬元。
【裁判結果】
該案由中院作出一審生效判決。法院以詐騙罪,對依扎組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滿后驅逐出境。犯罪所得予以追繳,退賠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該案中的詐騙行為系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犯罪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外籍詐騙犯罪分子捏造聯(lián)合國維和部隊美國軍官、美國海上工程師等虛假身份,在網絡上尋找潛在的被害女性,通過網絡聊天騙取信任,再編造郵寄裝有美元等物品的包裹需要預交關稅、快遞費等不同理由,誘使被害人向犯罪團伙控制下的不同賬戶轉賬,再由下線的同案人員取現(xiàn)后匯往指定的賬戶,最終資金流到境外,損失難以追回。該案的依法判決,體現(xiàn)了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維護我國公民財產安全的鮮明態(tài)度與決心。
案例六
謝某陽等3人詐騙案
——利用網絡發(fā)布虛假廣告騙取錢財?shù)脑p騙團伙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9年,謝某陽在閑魚APP、QQ空間和微信朋友圈等網絡平臺發(fā)布低價出售MP3、走私蘋果手機的廣告,誘騙被害人添加其QQ、微信,先讓被害人轉賬支付首付款或定金,然后編造所購機型缺貨可補差價換購高配機型、走私的貨物在物流中轉站被查扣、需要收取保證金、手續(xù)費、快遞費等才能繼續(xù)發(fā)貨等借口,誘騙被害人繼續(xù)給其轉賬,在獲取被害人錢款后,將被害人“拉黑”或拒絕發(fā)貨,騙取148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32萬余元,其中21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6名被害人系在校學生。謝某陽還提供上述詐騙方法,由同案犯李某林、顏某實施詐騙或為其轉移、隱匿詐騙所得資金。
【裁判結果】
該案由開發(fā)區(qū)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謝某陽等3人五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犯罪所得予以追繳,退賠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該案系利用網絡發(fā)布虛假廣告實施詐騙的團伙犯罪。犯罪團伙虛構事實,先通過誘人的價格發(fā)布售賣電子產品的虛假廣告,待被害人上鉤后,再設置定金、補差價、手續(xù)費等連環(huán)“套路”,誘騙被害人不斷向其轉賬,騙取錢財。在網絡購物時應盡量選擇正規(guī)渠道,對以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發(fā)布的廣告信息,要保持理智和清醒,遠離騙局。
案例七
徐某偉等3人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用于撥打詐騙電話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7月,徐某偉購買大量虛擬運營商發(fā)行的電話卡和公民個人信息,組織、指使他人撥打手機號碼,明知無法提供真實兼職或其他工作崗位,仍按照事先編輯好的話術,謊稱能夠提供工作崗位,誘騙求職者添加徐某偉提供的微信號、QQ號,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徐某偉長時間、多次與詐騙分子、出售電話卡人員、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人員聯(lián)系、交易,按“引流”人頭數(shù)量向詐騙分子收取贓款,幫助詐騙分子實施電信詐騙。
馬某、孫某楊通過網絡收購、發(fā)布招聘信息等方式獲取了大量包含姓名、性別、手機號碼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60余萬條,二人以每條1元左右的價格向徐某偉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約20萬條,獲利28萬余元。
【裁判結果】
該案由嵐山區(qū)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法院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罪名,對徐某偉等3人分別判處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違法所得予以追繳,退賠被害人。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犯罪分子往往會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以撥打詐騙電話、網絡聊天等方式,尋找潛在的犯罪對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對此應予依法懲處。近年來,國家持續(xù)加大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切斷電信網絡詐騙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鏈條。在接到來歷不明的電話、網絡信息時,務必要提高防騙意識,不要輕信對方提供的各種各樣的誘人條件,特別是對方以各種理由要求先行轉賬付款的時候,更要保持清醒頭腦,避免遭受財產損失。
案例八
劉某遠詐騙案
——以“刷粉”“刷人氣”為名實施網絡詐騙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劉某遠虛構“快手官方服務商”、某電子商務公司工作人員等身份,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聯(lián)系到甘肅、河北、山東等多個省份的多名被害人,以可以幫助辦理快手直播粉絲流量推廣、增加快手直播間人氣、推廣快手視頻作品到熱門平臺等為由,誘騙被害人繳納數(shù)額不等的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后編造虛假理由將上述款項騙取至劉某遠的個人支付寶賬戶或其指定的微信、銀行卡等賬戶,分別騙取9名被害人共計9.5萬余元。
【裁判結果】
該案由嵐山區(qū)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劉某遠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相應罰金。
【典型意義】
通過合法的直播平臺,展現(xiàn)自我,提升自己知名度,本無可厚非,但通過花錢找非正規(guī)途徑“刷粉”“刷人氣”的做法,實不可取,且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該案中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被害人迫切想成為“網紅”的心理,一步一步誘導被害人進入其預先設置的騙局,在做著“網紅”夢的同時,不幸成為詐騙分子的獵物。提升自我,防范詐騙,人生才能走得踏實、長遠。
案例九
劉某等8人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依法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關聯(lián)犯罪
【基本案情】
劉某明知上線“金牛佬”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委托戴某群為其辦理銀行卡,戴某群將以自己及朋友身份辦理的12套銀行卡及相關資料信息一并寄至劉某所提供的地址,劉某、戴某群分別獲利4 000元、4萬元。
2020年10月,宋某濤組織張某、張某鵬等多人,購買GOIP設備(俗稱“貓池”)六套,先后到莒縣、日照市區(qū)、沂水縣等地使用GOIP設備提供手機信號源,租賃給上游詐騙分子撥打詐騙電話。全國各地共有13名被害人被騙102萬余元,宋某濤等人獲得租金9萬余元。因運營GOIP設備需要使用大量手機卡,宋某濤等人先后聯(lián)系購買手機卡。其中,王某寶通過網絡聯(lián)系,以每張300元的價格收購手機卡73張,用于GOIP設備撥打詐騙電話。
【裁判結果】
該案由莒縣法院一審,中院二審。法院以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不同罪名,對劉某、宋某濤等8人分別判處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非法出售的電話卡、銀行卡,往往會成為犯罪組織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賭博、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增加了違法犯罪活動的隱蔽性,給行業(yè)監(jiān)管、案件偵破、追贓挽損等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依法打擊非法出售電話卡、銀行卡的違法犯罪行為,徹底斬斷電信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鏈條,是國家開展“斷卡”專項行動的應有之義。
案例十
司某侶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出售自己的銀行卡給犯罪分子,構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司某侶在嚴某(另案處理)糾集下,伙同王某徽(另案處理)先各自辦理了一張聯(lián)通手機卡,后到不同銀行辦理三張銀行卡及U盾,連同綁定的聯(lián)通手機卡一并賣給嚴某,獲利600元。該卡交易流水進出額度總計133萬余元,已查實全國各地有20余人受騙后將資金轉入該卡,詐騙資金共計30余萬元。后司某侶再次去銀行辦理4張銀行卡、4個U盾和綁定銀行卡的聯(lián)通手機卡賣給嚴某,截至案發(fā)尚未獲得報酬。
【裁判結果】
該案由嵐山區(qū)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因司某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從寬處罰情節(jié),法院對司某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相應罰金。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典型意義】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部分人法律意識淡薄,為牟取少量經濟利益,將自己辦理或者找他人辦理的電話卡、銀行卡出售給犯罪分子,為犯罪分子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賭博、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害人害己,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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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fā)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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