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家壓迫勞動人民,勞動人民其實也在想,怎么能從資本家的嘴巴里多撈塊肉。
近期《人民法院報》刊登了一起員工挖墻腳,接私活,損害公司利益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與大家分享。
案情簡介:
張三是一家記賬公司的員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發(fā)現(xiàn)張三與公司客戶私下簽訂合同,在工作時間“接私活”,并使用公司的做賬系統(tǒng)辦理業(yè)務,隨即起訴法院,要求張三返還全部的客戶服務費。
庭審中,張三認為,客戶是其自有客戶,客戶也同意將業(yè)務委托給自己,由其提供記賬服務,理應由其自行收取服務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三的行為帶走了公司的客戶,其行為損害了公司取得收益的權(quán)利,應在公司可得利益范圍內(nèi)向公司作出賠償。
考慮到張三的收益與公司收取的服務費直接掛鉤,在扣張三就該部分服務費應得的工資后,剩余部分予以支持。(也就是扣除了代理記賬的成本)
而對其“接私活”的行為,因“私活”屬于與公司的經(jīng)營活動具有競爭性的兼職工作,本案中張三不僅利用了公司提供的工作條件,占用了正常的工作時間,對公司的經(jīng)營收入造成了影響,而且使公司喪失了獲取新客戶的機會,應當對公司作出相應的賠償。
法院判決:
結(jié)合其工資等因素,酌情確定張三按其“私活”收入的30%對公司作出賠償。
劉律點評:
劉律認為,本案的一個亮點,就是法院在判決賠償費用的時候,考慮到代理記賬的人工成本予以扣除。但是我認為相對來說賠償比例還是偏低,法院的判決的生效案件,對公民的行為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僅僅30%的賠償比例,并不能起到威懾作用,劉律認為賠償80%,相對來說比較合理。
在此,劉律師建議公司在自己的規(guī)章制度中,對挖墻腳,干私活的行為予以規(guī)定。可這樣可以避免違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評論列表
有時侯自己陷進去出不了只能找專業(yè)的人士幫忙,我覺得挺不錯的,推薦!
如果發(fā)信息不回,怎麼辦?
發(fā)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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