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chǎn)俗稱“彩禮”,是我國人民自古以來婚姻關系締結中一項重要的習俗,即男方在婚約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連先生與寧女士在訂婚后分手,雙方就彩禮是否需要返還發(fā)生爭議,連先生將前女友寧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返還200萬元彩禮以及黃金飾品。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
原告連先生訴稱,2013年與寧女士確立戀愛關系,2014年6月雙方在邯鄲舉辦訂婚儀式,儀式中連先生給付寧女士一個紅包,內有戶名為連先生存有200萬元的存折以及房屋租賃合同。2014年8月5日,連先生與寧女士前往銀行將200萬元轉至寧女士銀行賬戶內。2014年9月雙方因購房發(fā)生分歧并分手。
被告寧女士辯稱,2014年6月訂婚儀式上出示的只是一個紅布包,并未向參加訂婚儀式的親朋好友展示布包里所謂彩禮是什么,實際上其到家后才看到是一個連先生戶名的200萬存折和房屋租賃合同。寧女士認為,彩禮如果是銀行卡或存折的形式,戶名應該是女方的名字,因此該筆款項并非彩禮。雖然此后該筆款項轉入寧女士的賬戶,但已用于寧女士先行支付的二人生活費用以及準備婚禮、投資的費用,因此不同意返還。關于連先生主張的黃金飾品,寧女士表示系戀愛期間連先生的贈與,不是彩禮,不同意返還。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連先生系在訂婚儀式當日交給寧女士以連先生為戶名的200萬元存折,而后二人將該筆款項轉至寧女士名下,該筆款項應認定為彩禮。雙方最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故連先生要求寧女士返還200萬元,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寧女士提出該筆款項系用于二人支出而非彩禮,未提交證據(jù),法院不予采信。彩禮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與在戀愛期間的男女朋友為促進情感、表達心意而贈送禮物是有一定區(qū)別的。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連先生主張的鉆石戒指、鉆石項鏈及鉆石耳釘應系二人戀愛期間對寧女士的贈與,現(xiàn)連先生所述上述首飾系彩禮,未提供證據(jù),故連先生要求返還上述首飾,沒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決寧女士返還連先生200萬元。
【法官釋法】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因解除婚約產(chǎn)生向對方索還彩禮的糾紛,屬于婚約財產(chǎn)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連先生系在訂婚儀式當日交給寧女士以連先生為戶名的200萬元存折,而后二人將該筆款項轉至寧女士名下,該筆款項應認定為彩禮。但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連先生主張的黃金飾品系二人戀愛期間對寧女士的贈與,不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因此不屬于彩禮,不應返還連先生。第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是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基礎,如果已經(jīng)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再要求返還彩禮,則不再適用該法律規(guī)定。第二,關于彩禮的界定,彩禮本質上屬于禮物、贈與,但是屬于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這就與在戀愛期間的男女朋友為促進情感、表達心意而贈送禮物是有一定區(qū)別的。因此,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可以請求對方返還以結婚為條件給付對方的彩禮,但無權要求對方返還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
來源:海淀法院網(wǎng)
評論列表
我感覺老師還是蠻好的,上次分手都特別難過,后來聽了情感調解之后,我也很快走出來了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么?
如果發(fā)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么挽回?
老師,可以咨詢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