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過激的行為,無法修復,只會擊碎婚姻|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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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中,夫妻雙方吵吵鬧鬧的事情其實很常見,婚姻總會有矛盾的產生。

可是,在婚姻發(fā)生矛盾時,有些人會想用過激的行為來保住婚姻,可是這真的有用嗎?

婚姻中過激的行為,無法修復矛盾,只會擊碎婚姻

原告:女,生于1988年,漢族,初中文化,現住陜西省延安市。

婚姻中過激的行為,無法修復,只會擊碎婚姻|以案釋法

被告:男,生于1986年,漢族,初中文化,現住陜西省延安市。

女方與男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于2021年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女方及委托代理人、男方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女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2、婚生女兒、兒子的撫養(yǎng)權尊重孩子的愿意,撫養(yǎng)費可根據撫養(yǎng)情況由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承擔,撫養(yǎng)費金額依法判決;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4、本案訴訟費由男方承擔。

女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2007年,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不久確立戀愛關系。雙方在家人的操持下于2008年相繼訂婚、舉行結婚儀式,2009年5月生育女兒,2012年1月生育兒子。

2012年8月在民政局進行結婚登記,婚后共同財產有小型轎車一輛。

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二人共同生活期間經常發(fā)生爭執(zhí)。男方性格怪異,在與女方發(fā)生爭執(zhí)時經常出手毆打女方。

男方也有嚴重的自殘行為,二人因感情破裂多次離家出走并提出離婚,但男方一直威脅女方并限制女方的人身自由。

2019年8月,原、被告協議好離婚事宜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xù),男方中途反悔。2019年10月,女方因感情破裂起訴離婚,經審理判決不準離婚。

男方帶著孩子將女方接回家,女方為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選擇回家。

但好景不長男方的古怪行為及脾氣依舊不能改變,男方經常以懷疑女方對婚姻不忠為由與女方生事吵架,嚴禁女方與人交往、接觸。

2021年6月,男方已經毆打女方兩次。2021年6月22日晚,男方到女方朋友家與女方發(fā)生口角,后男方兩手持刀,用女方朋友家的菜刀砍向女方,女方躲避時左手拇指處被砍傷。

女方朋友拉架,男方將女方的朋友也打傷,導致門牙松動。

除此之外,男方還有自殘行為,男方這些過激行為已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再共同生活。

男方辯稱:

1、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男方不同意離婚;2、為了兩個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在生活過程中,有過激行為,有不對的地方,男方保證改正。

女方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1、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女方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醫(yī)院診斷證明及醫(yī)院門診病歷各一份,證明女方受傷情況;

3、派出所出警登記表兩份,證明原、被告因家庭矛盾糾紛報警2次。

男方對女方提交的三組證據均無異議。

男方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

1、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用以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

2:第二份戶口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女方對男方提交的兩組證據均無異議。

法院審理及判決

經過庭審原、被告舉證、質證,法院對本案證據認證如下:

女方提供的3組證據,經男方質證均無異議,男方提交的2組證據經女方質證也均無異議,對于原、被告提交的證據,法院予以采信,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07年3月,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不久確立戀愛關系。雙方在家人的操持下舉行結婚儀式。

2009年5月生育女兒,2012年1月生育兒子,2012年8月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楹蠊餐敭a有小型轎車一輛及共同家庭生活用品。

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間時有爭執(zhí)、斗毆。

2019年10月,女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男方離婚。2019年11月,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女方的訴訟請求。

此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也時常吵吵鬧鬧。2021年6月,男方到女方朋友家與女方發(fā)生口角,男方行為過激,將女方和女方朋友致輕微傷。女方離家,至今未歸。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及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

女方與男方的婚姻關系是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屬于合法婚姻,應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瑣事偶爾吵嘴、廝打屬于正常家庭矛盾。通過法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和孩子處于成長、教育關鍵時期等情況進行分析,確認雙方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女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女方要求與男方離婚,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希望今后夫妻雙方互諒互讓,互寬互容,珍惜夫妻感情,營造和諧家庭。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女方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女方承擔。

書寫君的情感解讀

在這個案例中,書寫君倒是相信男方對女方還是有著感情的,當然,這絕不是對他所作所為的辯護。

想要維系婚姻,從根本上講應該是更多從對方角度想問題,彼此尊重、彼此關心。

而男方雖然在意女方,可是想要用過激的行為來威脅女方,這本身就是一種錯誤的選擇。

所以,如果男方真的還愛著女方,希望還是選擇放手,給雙方一些冷靜的時間,或許時間才能讓彼此找到自己的問題所在。

而這或許也是他們唯一還有可能在一起的方法了吧!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8-23 15:08:27

情感分析的比較透徹,男女朋友們可以多學習學習

頭像
2024-04-25 11:04:23

老師,可以咨詢下嗎?

頭像
2024-03-13 13:03:09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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