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個戀愛因為各種原因而分手的現象非常普遍。熱戀中的男女難免會有一些經濟上的往來,比如各種節(jié)日互送禮物、吃飯、看電影等支出的費用。一般來說,男方在經濟上的支出要大于女方,所以在分手的時候會覺得自己很虧,于是分手時,男方就索要分手費,要回曾經自己所有的花費。那么,法院該怎么判呢?近日,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前男友訴女友不當得利糾紛案。
28歲的林先生經營一家公司,單身的他一直尋覓著合適的另一半。2016年8月,在朋友的生日聚會上,林先生結識了長相甜美、性格活潑的汪女士,在獲得汪女士的聯系方式后,林先生對其展開了猛烈的追求,不久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
2017年情人節(jié),汪女士收到支付寶消息,一看是林先生給自己的轉賬,轉賬金額很有寓意,一次轉賬5200元,一次轉賬1314元。同時還收到了林先生表達愛意的一條短信:愛你一生一世,永遠不變,情人節(jié)快樂,我的寶貝。
看到男友如此慷慨大方,浪漫細膩,汪女士欣然收下了這兩筆錢款,并為林先生準備了一條名牌皮帶作為情人節(jié)禮物。熱戀期間,兩人每逢紀念日、節(jié)日都會互贈禮物或互相轉款表達愛意。
但好景不長,林先生和汪女士漸漸產生了矛盾,以前的甜蜜、體諒、寬容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爭吵、冷戰(zhàn)、矛盾。今年6月,兩人在大吵一架后選擇了分手。
分手后,沉浸在痛苦之中的林先生發(fā)現,戀愛期間,他曾給汪女士多次轉款,仔細一算,金額竟高達10萬余元。林先生認為,他與汪女士已經分手,汪女士應該歸還戀愛期間他所轉的錢款。
于是,林先生以不當得利為由,一紙訴狀將汪女士訴至城西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汪女士歸還10萬余元。
庭審過程中,雙方各執(zhí)一詞,爭執(zhí)不下。汪女士認為戀愛期間雙方是自愿的,兩人都有付出,所有錢款都是林先生自愿贈與,目的是為了討自己開心增進感情,不應該退還,而且戀愛期間,雖然汪女士收到了林先生的錢款,但自己也多次給林先生購置了價格不菲的衣服、名貴手表、包等物品。開庭期間,汪女士向法官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實錢款系林先生自愿贈與。林先生則向法官提交了兩人交往近3年來的支付寶轉賬記錄,證明錢款接收人都是汪女士。
城西法院經審理認為,林先生無法舉證證明汪女士取得不當得利,因此對林先生提出的讓汪女士退款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經承辦法官多次耐心釋法,案件以調解結案。
錢財不是增進感情的籌碼
日常生活中,為了增進感情,男女雙方都會贈送對方一定的錢財或者禮物。如果男方經濟條件較好,為討女友開心也會在節(jié)假日、女方生日或者特定節(jié)日給予女方一定的財物表達心意。但這種給付是否需要返還,則要看男方是否是自愿給付、給付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什么。
承辦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這是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對不當得利的法律規(guī)定。如果給付單純是為了博取女方歡心,而且不是以結婚為目的自愿給付,給付金額也與男方經濟條件相當,那么該給付就屬于贈與,不應予以退還。如果男方轉款是應女方作為結婚條件的給付,或者女方以分手為目的要挾轉款,此種轉款應當予以退還。
本案中,林先生的給付主要是戀愛期間為了追求女方而主動轉款,通過現有證據也不能確定其支付是為了結婚,同時轉款也在其經濟條件允許范圍,據此可以確定林先生的給付屬于贈與,不應予以返還。
戀愛雖然美好,但當感情不再,戀人變成陌路,曾經的美好往往就會像從來沒有發(fā)生過一樣,甚至變成仇恨和人身攻擊。在此承辦法官提醒大家,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籌碼,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熱戀也當保有理智。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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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fā)信息不回,怎麼辦?